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917號
PCDV,103,司促,14917,201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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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1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李羅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貳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貳萬肆仟玖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
  收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收伍
  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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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