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76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德昌
債 務 人 三久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江海
人
債 務 人 王素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伍佰伍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陸萬貳仟貳佰肆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一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十,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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