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62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林沛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林沛蒂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與債權人訂
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
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
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1.本金債權:新臺幣86
,910元整。2.利息計算: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
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八
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3.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以本金新臺幣86,91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二)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
三月十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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