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525號
PCDV,103,司促,14525,2014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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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525號
債 權 人 連秀榮
債 務 人 瀚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宜玲
債 務 人 李慶鐘
一、債務人瀚予國際有限公司李慶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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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予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