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52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王卿安
債 務 人 甘秉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肆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貳萬陸仟叁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整;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整,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整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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