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520號
PCDV,103,司促,14520,201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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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52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王卿安
債 務 人 甘秉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肆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貳萬陸仟叁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整;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整,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整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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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