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494號
PCDV,103,司促,14494,201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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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494號
債 權 人 鄭立謙
債 務 人 林言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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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