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494號
債 權 人 鄭立謙
債 務 人 林言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