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339號
PCDV,103,司促,14339,201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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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39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林雅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壹佰貳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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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