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171號
PCDV,103,司促,14171,201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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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17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債 務 人 知識經濟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小康
債 務 人 陳小康
債 務 人 陳美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壹
  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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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知識經濟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