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17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債 務 人 知識經濟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小康
債 務 人 陳小康
債 務 人 陳美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壹
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