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002號
PCDV,103,司促,14002,201404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00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陳成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壹佰捌拾元,
  及其中壹萬陸仟柒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捌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其中貳萬
  叁仟貳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
  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