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00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陳成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壹佰捌拾元,
及其中壹萬陸仟柒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捌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其中貳萬
叁仟貳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
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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