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2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曾綺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曾綺慧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6,403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1,024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起,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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