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639號
PCDV,103,司促,13639,2014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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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63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塗清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柒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七點七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伍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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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