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63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塗清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柒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七點七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伍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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