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62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薛全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捌佰肆拾捌
元,及其中肆萬捌仟壹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伍萬叁仟貳佰叁拾貳元,及其中
伍萬玖仟壹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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