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384號
PCDV,103,司促,13384,201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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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38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林李宜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零玖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零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新臺幣
  零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李宜茜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9,093元整。(二)利息計
  算:新臺幣0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0元整。(四)雜項費
  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
  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
  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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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