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89年度,19號
TPDM,89,重附民,19,200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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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

  法定代理人 Mary E. Snapp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律師
        洪慶順律師
  被   告 原版資訊有限公司

  兼右法定代理人
        陳志斌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號四○四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陳述略稱:被告原版資訊公司及負責人即被告陳志斌未經原告同意獲授權, 將原告享有商標專用權之「內附Windows NT(r)4.o Option Pack及W indows NT(r)4.o ServicePack中文版等」字樣印製於黃色標籤上而黏貼 於自行製作之白盒外,並非法重製軟體商品之「使用授權合約」、「產品服務手 冊」及「注意事項」等,將其偽仿商標之商品銷售牟利。又為取信消費者,將該 非法重製之原告使用授權書一併銷售,足以使消費者發生混淆誤信。為此情求如 訴之聲明。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慧財產權庭
法 官 曾 正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 自 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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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版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