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18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嘉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壹佰叁拾叁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柒佰貳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
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
金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嘉煌於100 年0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3 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13,133 元整未
為清償( 含消費款197,999 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11,72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012 元整及違約金40
0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
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
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
新臺幣209,721 元整自103 年0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
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整
,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
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
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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