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占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89年度,107號
TPDM,89,重附民,107,2001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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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   告 王木 


  被   告 毛維如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六四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豪
                        法 官 王 綽 光
                        法 官 汪 漢 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幸 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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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