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167號
PCDV,103,司促,13167,201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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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16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龔清鎰即龔傑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貳仟伍佰肆
  拾陸元,及其中肆拾陸萬伍仟伍佰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陸萬零壹佰陸拾貳元,及其中壹
  拾肆萬肆仟貳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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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