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050號
PCDV,103,司促,13050,201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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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5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郎賴富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郎賴富子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
  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19,292元整。( 二) 利息計
  算: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
  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利息。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0 元整。( 三) 延
  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19,29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
  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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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