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73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蔡秋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陸佰玖
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肆萬伍仟肆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延滯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