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727號
PCDV,103,司促,12727,201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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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727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朱月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玖仟肆佰伍
  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肆萬肆仟柒佰叁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
  中肆萬貳仟叁佰叁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
  計收帳務管理費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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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