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 務 人 廖靜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捌仟肆佰捌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柒萬柒仟叁佰叁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
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叁佰元,延
滯第三個月( 含) 以上者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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