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24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陳宏均即陳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陸佰壹拾叁
元,及其中貳萬肆仟零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八九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叁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逾期費用,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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