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89年度,775號
TPDM,89,簡,775,200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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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七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媽輝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二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吳媽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核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 、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廿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劉 亭 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羅 欣 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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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