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1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嘉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玖仟陸佰肆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黃嘉煌於民國100 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
0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0 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0
5 年1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3 年04月02日止累計614,767 元正未給付,其中605,
287 元為本金;8,696 元為利息;784 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黃嘉煌於民國101 年0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7
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1 年02月20 日起至民國106
年02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
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4月02日止累計183,162 元正未給付,其中179,49
6 元為本金;2,966 元為利息;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債務人黃嘉煌於民國100 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2
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0 年11月10 日起至民國105
年1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
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4月02日止累計135,741 元正未給付,其中133,14
4 元為本金;1,913 元為利息;684 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 債務人黃嘉煌於民國101 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0
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1 年11月26 日起至民國108
年11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
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4月02日止累計179,776 元正未給付,其中176,16
7 元為本金;2,909 元為利息;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 債務人黃嘉煌於民國101 年05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60
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1 年05月09 日起至民國106
年05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
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4月02日止累計436,200 元正未給付,其中427,25
7 元為本金;8,159 元為利息;784 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六)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12184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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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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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嘉煌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37% │
│ │605287│ │4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嘉煌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37% │
│ │179496│ │4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黃嘉煌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37% │
│ │133144│ │4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黃嘉煌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37% │
│ │176167│ │4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黃嘉煌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37% │
│ │427257│ │4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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