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071號
PCDV,103,司促,12071,2014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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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07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粘錫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柒佰柒拾玖
  元,及其中貳萬柒仟壹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
  息,暨其中陸萬陸仟壹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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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