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022號
債 權 人 東興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文聰
債 務 人 黃世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捌仟捌佰玖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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