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張皓然
兼法定代理 張豐驛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捌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皓然前就讀醒吾技術學院時,邀同張豐驛為
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1筆,借款金額總計為
新臺幣48,965元整,依約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張皓然於102年11月17日(應還日)起,並未依
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5,68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
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張豐驛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1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皓然、張│自民國102年1│至民國103年3│年息1.83% │
│ │15687 │豐驛 │0月17日起 │月24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3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月2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皓然、張│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687 │豐驛 │1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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