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910號
PCDV,103,司促,11910,201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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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鍾佳曄
債 務 人 鍾灶貴
債 務 人 劉淑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鍾佳曄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時,邀同鍾灶貴
  劉淑英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4筆,借款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121,136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
  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鍾佳曄於102年11月13日(應還日)起,並未依
  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09,061元及利息、違約金
  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鍾灶貴劉淑英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1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淑英、鍾│自民國102年1│至民國103年3│年息1.83%   │
│  │109061│灶貴、鍾佳│0月13日起  │月24日止  │       │
│  │元  │曄    ├──────┼──────┼───────┤
│  │   │     │自民國103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月2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淑英、鍾│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9061│灶貴、鍾佳│1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曄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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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