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817號
債 權 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債 務 人 金角牛排館
法定代理人 龔倚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捌仟叁佰叁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八計算之利息,與按日加計千分之二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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