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814號
債 權 人 劉煌源
代 理 人 高奕驤律師
代 理 人 林妍君律師
債 務 人 連勝郎
債 務 人 連紫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陸萬伍
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