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660號
PCDV,103,司促,11660,201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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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6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東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萬玖仟陸佰零伍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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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