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58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債 務 人 周震華
債 務 人 趙素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貳佰貳
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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