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641號
PCDV,103,司促,11641,201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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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4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馮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貳仟捌佰柒
  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叁萬陸仟陸佰叁拾肆元,自一百零二年
  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
  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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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