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50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蘇寬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伍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蘇寬毅分別向債權人借款1.新臺幣49,500元整
,約定借款期限18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
還本金2750元;2.新臺幣19,8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
12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650元;
若有逾期時,均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
,按年利率18.25%( 每日利率萬分之五) 乘以貸款餘
額計收違約金。依各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
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
金及違約金。
(二) 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
依各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分別尚欠債
權人貸款餘額1.新臺幣33,000元2.新臺幣18,150元整
,及前述各約定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
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
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150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寬毅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 │
│ │33000 │ │3月16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蘇寬毅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 │
│ │18150 │ │1月26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寬毅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33000 │ │3月16日起 │ │點二五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蘇寬毅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18150 │ │1月26日起 │ │點二五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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