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247號
PCDV,103,司促,11247,2014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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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47號
債 權 人 連秀榮
債 務 人 瀚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宜玲
債 務 人 李慶鐘
一、債務人瀚予國際有限公司李慶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瀚予國際有限公司李慶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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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予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