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047號
PCDV,103,司促,11047,201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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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047號
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債 務 人 楊開發
債 務 人 楊智發
債 務 人 楊淑芬
一、債務人楊開發楊智發楊淑芬應於繼承楊劉桂美遺產範圍
  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美金18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駁回理由:被繼承人楊劉桂美於102
  年4 月14日死亡,依民法規定,繼承人楊開發楊智發、楊
  淑芬僅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擔被繼承人楊劉桂美債務(民
  法第1148條第2 項)。債權人超出第一項範圍之請求,顯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未於第一項所述20日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三項駁回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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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