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047號
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債 務 人 楊開發
債 務 人 楊智發
債 務 人 楊淑芬
一、債務人楊開發、楊智發、楊淑芬應於繼承楊劉桂美遺產範圍
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美金18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駁回理由:被繼承人楊劉桂美於102
年4 月14日死亡,依民法規定,繼承人楊開發、楊智發、楊
淑芬僅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擔被繼承人楊劉桂美債務(民
法第1148條第2 項)。債權人超出第一項範圍之請求,顯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未於第一項所述20日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三項駁回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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