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3年度,27號
PCDV,103,司,27,201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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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菲弗(Robert C.Pfeiffer)
代 理 人 郭思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台灣旭電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菲弗(Robert C.Pfeiffer) 為台灣旭電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台灣旭電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 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台灣旭電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菲弗(Robert C.Pfeiffer)主張:台灣旭電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 結,且另狀呈本院核備,並由股東會決議選任菲弗(Robert C.Pfeiffer)為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455 號准予備查函、 民國103 年2 月10日台灣旭電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 議事錄(中議本)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 年度司司字第93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以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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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旭電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