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裁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3年度,21號
PCDV,103,司,21,201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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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1號
受 罰 人 李新太(神差電腦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受罰人因清算完結(裁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新太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 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 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 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規定亦準用之。二、經查,受罰人經選任為神差電腦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民 國101年12月5日就任,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司字第544號准予 備查,嗣受罰人雖於102 年5月3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完結 ,惟第三人翁孝順神差電腦有限公司另有民事訴訟(第一 審案號為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40號)尚未終結,於神差電 腦有限公司依法清償債務了結現務前,難認受罰人已依公司 法規定程序完結清算程序,故本院不准予備查,此經本院調 取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13號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開規定 ,受罰人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者,則得申敘理由,聲請法 院展期,故本件受罰人依法應於102 年6月4日完結清算或向 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始為適法。詎受罰人上開聲請清算 完結不合法,未經准予備查,受罰人事後亦未向本院聲請延 展清算完結,有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1 件在卷足憑,堪認 受罰人確未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或聲請展期甚明。爰審酌受罰 人遲延聲請之程度,乃以公司法第87條第4 項規定之最低金 額即1萬元為本件裁罰金額。
三、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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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李新太(神差電腦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差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