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10號
上 訴 人 王純基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 蔡秋榮
即 被 告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2810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卷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
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