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810號
PCDV,102,訴,2810,2014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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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10號
上 訴 人 王純基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  蔡秋榮 
即 被 告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2810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卷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
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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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