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810號
PCDV,102,訴,2810,2014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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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10號
原   告 王純基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蔡秋榮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退還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二、查兩造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421187元,應繳裁判費4630元,原告於起訴時已繳2320元 ,惟原告又於103年2月14日繳納4630元,是原告溢繳第一審 裁判費2320元,揆諸首揭規定,本院依職權以裁定退還溢繳 之裁判費用232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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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