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09號
上 訴 人 童話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愛嬌
以上上訴人與家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因102年度訴字
第1509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萬7,4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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