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5號
原 告 瑞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蓁
易宇豐
訴訟代理人 徐瑞霞律師
被 告 響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志虔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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