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2年度,484號
PCDV,102,婚,484,2014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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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484號
反請求原告 周政璽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郭曉丰律師
複 代理人 賴佩霞
      黃薇臻
反請求被告 薛英如  
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請求原告提起反請求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反請求聲明第二項擴張請求金額:反請求被告應
給付反請求原告3,473,218 元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係因財產權
而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52元,已據反請求原告繳納35,056元,
尚不足396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 項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反請求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家事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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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