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078號
PCDV,102,司聲,1078,201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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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078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相 對 人 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貳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前項 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者準用之。同法第83條亦有明文。 是以,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 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 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 號裁定參照),則上訴後減縮上訴之 聲明者亦應為相同之解釋,併此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 99年度金字第3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鄭蘭珍負擔3分之 1 ,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嗣聲請人對該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字第6號判決「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 )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訴訟費用│147,08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⒈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1,534萬8,420元,應徵收之裁判費為14萬7,080 元,│
│ 由聲請人預納在案,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 │
│⒉第一審判決被告鄭蘭珍應給付461萬8,860元,被告鄭蘭珍未上訴。 │
│⒊聲請人就敗訴部分上訴,上訴聲明為相對人應與被告鄭蘭珍連帶給付461 萬│
│ 8,860元。嗣減縮聲明為相對人應給付85萬3,860元。 │
│⒋於第一審部分確定之金額為14,494,560元【計算式:15,348,420-853,860 │
│ =14,494,560】,應徵收之裁判費為139,600 元,依第一審判決諭知「訴訟│
│ 費用由被告鄭蘭珍負擔3分之1,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計算: │
│ ⑴被告鄭蘭珍負擔46,533元【計算式:139,600÷3=46,533】。 │
│ ⑵聲請人負擔93,067元【計算式:139,600-46,533=93,067】。 │
│⒌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為7,480元。 │
│ ⑴第二審判決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
│ 分,及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被上訴人即相│
│ 對人應給付附表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附表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 及自民國99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由上│
│ 訴人即聲請人受領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
│ 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
│ ⑵是以,關於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相對人應負擔7,480元。 │
│ 【計算式:14,7080-139,600=7,480】 │
│ │
├───────┬───────┬──────────────────┤
│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二審訴訟費用│70,107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附註: │
│⒈聲請人上訴聲明:相對人應給付461萬8,860元,應徵收之裁判費為7萬0,107│
│ 元,由聲請人預納在案,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 │
│⒉嗣減縮上訴聲明為相對人應給付85萬3,860 元。關於減縮上訴聲明之部分(│
│ 即3,765,000元),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
│⒊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相對人應負擔14,040元。其餘56,0│
│ 67元由聲請人負擔【計算式:70,107-14,040=56,067】。 │
│ │
├──────────────────────────────────┤
│結論: │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合計為21,520元。 │
│【計算式:7,480 (第一審)+14,040(第二審)=2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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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