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072號
PCDV,102,司聲,1072,2014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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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072號
聲 請 人 合申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祥
相 對 人 景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二月二
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量煜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景煜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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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申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量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