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296號
PCDV,102,司執消債更,296,20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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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范家菱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 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2年10月21日以102年度 消債更字第16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 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 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4,300元,共計6年即 72期,總清償金額為309,6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債權總額2,860,491元之10.82%,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債權本金1,345,161元之23.02%。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 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31,200元,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650,016元後,尚不足118,816元,低於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09,600元。另參 諸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及土地價值約 137,489元(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 1,786.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80分之1;公告土地 現值每平方公尺83,100元;計算式:83,100元×1,78 6.86÷1,080=137,4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外,名 下別無其他財產,此有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本院執行筆錄(訊問)及土地登記公務用 謄本(部分)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鑫保貿易有限公司擔任倉管人員 ,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18,000元,並有



鑫保貿易有限公司薪資單及本院執行筆錄(訊問)等 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
(三)聲請人目前與其家人共同租屋居住於新北市中和區, 而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 出為15,600元【包含與其配偶楊進富共同分擔扶養其 子范峻維(87年9月16日生)之每月扶養費3,200元( 已扣除每月所領取之低收入戶補助款5,900元)】, 經本院以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03年度低收入戶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12,439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 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 )核之,其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並未過當【評估標 準:12,439元+(12,439元-5,900元)÷2人=15,7 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應認聲請人並無過度 浪費之情事,其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尚屬合理。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18,000元, 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15,600元後,尚餘2,40 0元均已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且聲請人為增 加還款金額並願再行撙節支出以將土地之部分價值13 6,800元分期納入更生方案中(即每期增加還款1,900 元)。而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點1項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 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於十分之 九已用於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 已用於清償,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依前開 注意事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 還款總額僅須達279,260元【計算式:(18,000元- 15,600元)×72期×9÷10+(137,489元×9÷10) =279,2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法院即宜認聲請 人已盡力清償,而依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觀之 ,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還款總額已達309,600元 ,揆諸前揭規定,可認聲請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 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 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 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一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4,300元,共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由聲請人按期(每月)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2年12月5日所製作並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電匯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8.27%
每期清償金額:786元
(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14%
每期清償金額:92元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1.20%
每期清償金額:911元
(4)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0.58%
每期清償金額:25元
(5)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4.80%
每期清償金額:636元
(6)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6.14%
每期清償金額:264元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6.28%
每期清償金額:270元
(8)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83%




每期清償金額:79元
(9)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0.20%
每期清償金額:9元
(10)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6.37%
每期清償金額:704元
(1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0.16%
每期清償金額:437元
(12)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債權比率:0.52%
每期清償金額:22元
(13)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0.89%
每期清償金額:38元
(14)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0.62%
每期清償金額:27元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 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 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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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保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