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李文祥
代 理 人 洪筱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 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 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 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55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而其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下稱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於103年3月11日發函與 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請其於文到10日內確答是否 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除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 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其債權總額為1,717,838元 ,約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之38.84%)外,該文於 103年3月14日至同年月17日間合法送達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 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然前開債權人均逾期未表示意見,依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 視為同意,故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 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債權人 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
三、再查,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現任職 於祥瀛營造有限公司,債務人預估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平均
每月薪資收入約55000元,每年年終獎金為25,000元,此有 祥瀛營造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收入證明在卷可查,應堪採信。 又債務人之工作性質,為工地主任,為責任制,需開車前往 各個工地巡視,範圍遍布桃園觀音、平鎮、大溪等地,雖有 公司油資補助3,000元,但不足部分仍需自行負擔。債務人 與配偶需扶養三名未成年子女,配偶從事婚禮佈置工作,僅 每週五六日工作,每月收入約為15,000元至18,000元不等, 此有訊問筆錄及債務人配偶出具之切結書在卷可參,故未成 年子女之扶養費多由債務人分擔,實屬合理。本院認債務人 每月收入55,000元扣除每月還款金額12,000元,扶養費 24,000元後,雖餘19,000元供生活之用,但本院考量其工作 性質,額外支出油資3,000元應屬必要,復因其曾罹患口腔 癌第4期,雖已開刀切除,但每月仍需有保健費用3,000元之 支出,扣除上開費用,債務人每月日常生活費用僅13,000元 ,應已盡力清償,而每年固定25,000元年終獎金,債務人亦 願提出15,000元增加還款,故本院認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 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 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四、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甲○○之更生方案(第1點至第6點)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54,000元。2.總清償比例:21.56﹪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為1期,共清償6年72期,每期清償12,000元,每年3月增加還 款15,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 方式匯予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 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 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 照)
4.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 ,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 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5.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6.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
,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 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 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附件三: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
一、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99,427元
每期還款金額:541元
每年3月增加還款:676元
二、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640,812元
每期還款金額:1,738元
每年3月增加還款:2,173元
三、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29,996元
每期還款金額:624元
每年3月增加還款:780元
四、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083,936元
每期還款金額:5,653元
每年3月增加還款:7,067元
五、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345,680元
每期還款金額:938元
每年3月增加還款:1,172元
六、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86,865元
每期還款金額:778元
每年3月增加還款:973元
七、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80,361元
每期還款金額:218元
每年3月增加還款:272元
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97,567元
每期還款金額:536元
每年3月增加還款:670元
九、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334,352元
每期還款金額:907元
每年3月增加還款:1134元
十、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8,340元
每期還款金額:23元
每年3月增加還款:28元
十一、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6,180元
每期還款金額:44元
每年3月增加還款: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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