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金字第5號
上 訴 人 郭敏綢
黃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庠鈺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