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543號
TCDV,90,重訴,543,2001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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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三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奇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世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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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