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聲字第1582 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鈺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 年度偵字第424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271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SCRATCH去角質棒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沒收物,係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 犯罪所得之物,以屬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2、3款、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 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 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 文。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248號被 告周鈺妮違法商標法一案,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 103 年4月1日期滿。扣案之仿冒SCRATCH去角質棒1件,爰依 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 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商標法業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並 於101 年7 月1 日施行,原商標法第83條規定移列為同法第 98條)定有明文。又此種單獨宣告沒收規定,具有非拘束人 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應逕行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 上字第1262號判決意旨參照),併予敘明。三、經查:被告周鈺妮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42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03年4月1日期滿在案,此有上開緩 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 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存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SCRATCH去角質 棒1 件,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乙節,業據被告於偵訊 時供承明確,並有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蒐證畫面各1 份 、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扣押物相片1 張在卷可稽, 並有扣案之仿冒SCRATCH去角質棒1件可證。是本件聲請人就
上開扣案物品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俞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